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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海关总署令第54号关于进境留学生所携行李物品验放征免税的标准?

2010年中国海关总署令第54号关于进境留学生所携行李物品验放征免税的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10年中国海关总署令第54号关于进境留学生所携行李物品验放征免税的标准?

你好~~ 1、关于是否免税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2、 关于申报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三条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