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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二战战败国拥有核武器,航空母舰军队的公约是什么?

禁止二战战败国拥有核武器,航空母舰军队的公约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禁止二战战败国拥有核武器,航空母舰军队的公约是什么?

二战之后《(对日)旧金山和约》和《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是对两个主要轴心国的条约,《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中德国放弃核生化武器,限制军队人数;对日和约中,日本放弃了诉诸战争权。两条约均未限制进攻性武器。其他轴心国有意大利,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芬兰,签署有五国条约,对奥地利《奥地利国家条约》,对意大利、芬兰、奥地利有军备限制。以上国家均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签字国,也非条约规定的核国家,无权利发展核武器。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有关敌国条款规定可以被视为对二战战败国的主要限制条款,也就是二战战败国被视为侵略而被进攻,进攻方不需要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第53条规定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第107条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另外有争议的是《旧金山对日和约》签署方不包括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苏均以对日联合公报形式结束战争状态而苏联及继承其地位的俄罗斯始终没有缔结对日和约,按波茨坦公告对日一致原则,《旧金山对日和约》有效性存在一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