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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具体租赁条件和出租程序如下

1、具体租赁条件

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

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

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

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

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

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

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